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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 会员注册登记及会费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15 10:32:55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以会员为本的组织体制建设,做好会员的登记与服务工作,根据促进会《章程》制订本细则;细则是对《章程》第三章的具体补充。

      第二条 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

      (一)、个人会员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

      1.自愿加入本促进会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以及行规行约;

      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热爱中西医慢性病防治产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3、按年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

      1.自愿加入本促进会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以及行规行约;

      2、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的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备案;

      3、销售中医保健产品或中医保健康复服务的店铺(包括连锁经营的加盟商)应具独立法人资格;

      4、企业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5、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6、按年缴纳会费。

      二、理事企业会员:

      1.具备团体会员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生产的中医中药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备案;

      3.企业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4.理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协会理事,并增设会员代表两名,以企业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5.模范执行促进会理事会决议,积极支持与配合促进会的工作;

      6. 按年缴纳会费。

      三、常务理事企业会员:

      1.具备理事会员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生产的中医中药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备案;

      3.企业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4.为行业的发展,积极参加促进会的组织领导工作,模范执行促进会理事会决议,积极支持与配合促进会的工作;

      5.按年缴纳会费。

      四、副会长企业会员

      1.具备常务理事会员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生产的中医中药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备案;

      3.企业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4.副会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促进会副会长,另增设理事一名、会员四名,以企业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向促进会秘书处推荐一名分管业务的副秘书长,经批准,兼任促进会副秘书长参与促进会秘书处工作;

      5.为行业的发展,积极参加促进会的组织领导工作,模范执行促进会理事会决议,积极支持与配合促进会的工作;

      6.按年缴纳会费。

      五、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个人、企业入会申请书,并按级别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3.经促进会批准并复函;

      4.按级别缴纳会费;

      5.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颁发证书、牌匾,企业须指派一至两名联系人与促进会会员组织部保持联络,会员企业迁址或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促进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第三条 会费标准

    1、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4、一般会员:个人、团体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

       第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1.不同级别会员入会应填写相应的入会申请表;

      2.会员备案的相关资料若有更新、会员有所变动,须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更新和变动情况;

      3.会员企业应按期缴纳会费;

      4.为鼓励各会员及时缴纳会费,会费缴纳一次性缴齐一届5年的,实行七折优惠。会费到期未缴,促进会仅保留会藉三个月,超出三个月仍未补交会费即视作自动退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开曝光或违反本促进会章程的会员,经核实为屡教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6.本促进会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本促进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会员证书遗失的可向本促进会书面提出补发申请。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本促进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产业和促进会发展情况调整会费收取的标准;

      2.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咨询和监督。

      第六条 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自愿退出本促进会须办理退会手续,同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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