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慢性防治产业发展促进会入会条件
发布时间:2015-05-13 03:17:00 来源: 点击:
副理事长单位会员:
1.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 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产品最近三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机构的奖励;
3.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4. 企业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产品企业前列;
5. 企业积极协助促进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3. 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模范执行促进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促进会秘书处的工作。
理事单位会员: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
3. 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团体会员:
1. 主营业务为从事中医中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科研及从事中医保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中医中药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3. 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 拥护本促进会章程并接受本促进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