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促进会的服务意识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分支(代表)机构在总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总会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总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会《章程》,经批准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代表和承办总会工作,隶属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的非法人独立机构。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规章制度,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办事。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受总会的管理与指导,具体工作及日常事务由总会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慢性病产业的发展的需要,依据总会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类行业或某项专业的业务活动机构;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总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总会理事单位以上(含理事单位);
(二)符合本章第五条之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家队伍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以及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地;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审批及程序:
(一)按本章第六条之规定所需的资质证明、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报总会,材料符合的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备案;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置:
(一)分支(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申请单位推荐,经总会秘书长提名,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总会聘任;
(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和代表机构。
第九条 承担分支(代表)机构法律责任的理事单位,须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三章 职 能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积极发展总会会员,完成总会授权、委托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一条 拟定本行业或本专业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向总会提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慢性病防治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义。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本行业或本专业的科学技术活动和有关培训工作,提高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接受总会委托,参与制定总会各专业的产业标准。
第十三条 配合总会开展个专业产业行评,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指导、帮助会员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开拓市场、探索营销新模式、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大力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帮助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创新。
第十五条 做好总会会员企业的服务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总会解决和处理会员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行业公益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建设,提高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强化自律,维护协会形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总会的利益,不得从事与总会宗旨、章程规定及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私设下属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各分支(代表)机构所收到的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均统一进入总会账户,总会负责出具正式发票,总会财务部给各分支(代表)机构分别建立财务账户,由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统一按财务管理制度支配各自款项,总会不做任何截留,如分支(代表)机构私自收受,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总会无关。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未经总会批准不得以总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必须使用分支(代表)机构的全称,不得将总会与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断开、省略。
第二十三条 定期向总会上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总会年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会为分支(代表)机构做好以下服务:
(一)协调和统筹分支(代表)机构之间和总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和业务活动,支持、帮助、配合分支(代表)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委托交办总会相关工作,指导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与分支(代表)机构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和反馈分支(代表)机构所提出问题和反映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终召开分支(代表)机构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出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总会委托交办工作的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总会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整改、更换负责人等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分支(代表)机构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应按与总会签署的任期责任书和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应由分支(代表)机构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办法于2015年 4月 12日经总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北京中医慢性病防治产业发展促进会。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
201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