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厉打击代孕相关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伦理尊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代孕相关活动,必将承担后果。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中心证件管理部连光利研究员、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中心生殖保健部马艺副研究员两位专家对此作出解读。
问:我国如何打击代孕相关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参与代孕活动,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自2013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孕相关违法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建立查处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案件会商督办等工作,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全链条管理,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伦理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具体情形,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山东省某市发生一起多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参与实施非法代孕活动案件。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已对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惩处:对医师李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行政处罚和开除处分;对医师张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撤职处分,并降低岗位等级;对医师钱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行政处罚;对医师孙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对护士宁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降低其退休待遇。同时,依规依纪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问: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代孕活动为什么往往伴随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
答: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制发,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件,记载了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母亲和父亲姓名等信息,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况,是公安机关开展新生儿户口登记的重要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与户籍管理紧密相连。组织实施代孕的中介机构为牟取巨额利益,通常由其主导,形成代孕业务招揽、代孕母亲招募、违规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黑灰产业链条。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受利益驱动,与代孕中介机构勾连,安排代孕母亲冒用代孕委托方身份信息住院分娩,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牟取利益,故代孕活动往往伴生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违规乱象。
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参与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与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不但有违医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也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2023年11月,湖北省某医院被举报涉嫌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目前,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依法查处。一是已查实该院法定代表人叶某在无产妇住院分娩的情况下,直接伪造病案资料和分娩记录,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从中非法获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叶某罚款3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二是查实该院产科护士刘某、孙某,参与伪造病案资料和分娩记录,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给予刘某、孙某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三是查实该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对该院作出罚款10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叶某等人还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利令智昏、铤而走险,置法律与道义不顾,不仅葬送了个人的职业前途,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守纪法底线,依法执业。